买单出口,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以及国家市监总局五大部门联合发文予以坚决打击,钢材出口是重灾区、跨境电商影响不小
2025-04-01
3月28日晚,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五大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出口优化服务 规范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这一重磅消息无疑具有重大影响力!
买单出口其实一直都存在,好多年了,一直都有打击,但是经常死灰复燃,总是有人愿意踩钢丝,而且量还不小,单量数量最多的可能是跨境电商领域,但是钢材买单出口涉及出口额最大,涉税最多。自2021年国家全部取消钢材所有品种的出口退税后,出口商不必再需要上游开具的发票和出口单据去税务部门申请出口退税了,但是这不代表不需要办理相关手续:
取消退税:2021年起,中国取消了部分钢材产品的出口退税,旨在调控高耗能产品出口。
免抵退制度:原适用于生产型出口企业的增值税处理方式,包含“免、抵、退”三个环节。
退税资格丧失:取消退税的钢材产品,出口时不再享受增值税退还。
税务处理转变:
免税不退税:出口环节增值税免征,但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做转出处理)。
可能适用征税:极端情况下,若政策调整为视同内销征税,则需按内销计提销项税。
纳税申报义务:
即使不退税,企业仍需在增值税申报表中如实反映出口销售额,并申报免税或征税情况。
需在《出口货物劳务免税申报表》中填报相关信息,履行备案义务。
进项税额处理:
免税业务:对应进项税额需转出,不得抵扣,需在申报表中调整。
征税业务:需按内销计提销项税,进项税额正常抵扣。
免抵退流程调整:
“免”:出口环节免税仍适用(若政策为免税)。
“抵”:仅限内销部分的进项税抵减,出口部分进项需转出。
“退”:取消退税后,此环节不再执行,但前两步仍需申报。
准确区分产品:仅被取消退税的钢材需调整处理,其他产品仍按原政策执行。
申报材料调整:
取消退税的产品无需提交《出口退(免)税申报表》,但需在免税申报中体现。
保留报关单、发票等凭证备查。
风险规避:
错误抵扣免税对应的进项税额将导致补税及滞纳金。
未及时申报免税可能被认定为偷税。
某钢厂出口热轧卷板(退税取消)和冷轧钢板(仍享受13%退税):
热轧卷板:申报出口免税,进项税转出,不办理退税。
冷轧钢板:继续办理免抵退,正常退税。
两者均需在增值税申报表中分别处理,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取消退税不等于免除税务管理义务,企业仍需:
区分不同产品适用政策
准确进行免税或征税申报
调整进项税抵扣
按时完成备案及申报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出口优化服务 规范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5年第8号
解读
一、政策背景
二、政策调整后的核心变化
三、为何仍需办理税务手续?
四、企业实操要点
五、示例说明
六、总结
取消退税后,按照正常操作,国内出口商钢材出口后,手上大量的钢材采购时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行业所说的富余票,根据货、票一致,这部分发票的进项税就不能用于抵扣了,此时此刻,出口商就动了杂念,票货分离,把货物交给一些提供买单公司出口,也就是说用买单公司的抬头进行出口海关申报,以这些买单公司的名义出口了,往往他们也不通过买单公司结汇了,自己通过其他渠道进行收取海外客户的款项,买单公司往往也是做个一年半载就注销了,实际上的出口公司再把发票开给国内需要买票的公司,买票的公司一般也是由于自己的进项发票不够,需要购买,当然不会是按照增值税税点全额交易,往往都是有个折扣,这样就是达成了双方各自的利益。我们国家是“以票控税”,严谨任何的交易的票货分离的情况,也就是你的买卖是跟张三做,但是开票是跟李四开。严格说:发票、收付、货物要一致,也就是说:发票上的销货方与购买方、款项支付的付款方收款方、货物所有权的交易双方的名字要完全一模一样,任何不一样的情况都要给税局进行详细说明理由。上述情况,实际货物出口的企业,按照货物来说,一手做了出口,确实做了出口,按照发票来说,一手又做了内销。出口就随便找了个买单公司出去了,内销又找了个缺进项票的公司,发票又卖出去了,里里外外都不合规啊。下面是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商务部 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5年3月2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出口优化服务 规范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发了《关于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出口优化服务 规范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指导和帮助纳税人防范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以下简称应征税货物)出口涉税风险,切实维护外贸出口秩序,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发了《公告》。《公告》通过进一步重申与明确应征税货物出口有关政策及规定,向广大纳税人宣讲政策,服务与引导纳税人规范办理相关出口事项,促进纳税人依法履行相关纳税义务,共同推动外贸出口高质量发展。 二、出口应征税的货物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项等现行规定,出口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征税政策的货物范围具体如下: (一)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二)适用消费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消费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三、纳税人出口应征税货物的应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应当怎样计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应征税货物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按内销货物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统一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应纳增值税按下列办法计算: 1.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出口货物若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征收率 (二)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四、纳税人出口应征税货物,何时办理税务登记信息确认,需要注意什么事项? 从事应征税货物出口业务的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一样,均需办理税务登记信息确认。具体办理时,应当在首次发生纳税义务时,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或者办税服务厅完成税务登记信息确认等相关涉税事宜,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五、纳税人出口应征税货物,开具委托出口证明和代理出口证明的具体要求以及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纳税人通过委托方式出口应征税货物的,委托方应该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内,凭借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后在《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签章。委托方将《委托出口货物证明》转交给受托方,受托方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六、纳税人在向海关申报出口应征税货物之前,为什么应先完成税务登记信息确认? 纳税人出口应征税货物,由于其在购进货物或者采购原材料用以生产的环节已经发生了涉税事宜,因此,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向税务部门办理登记信息确认。而其在向海关申请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已经发生上述行为,因此,需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完成登记信息确认等涉税事宜。需要注意的是,《公告》第四条明确,如果纳税人未在税务部门完成登记信息确认,或者属于注销、非正常、走逃(失联)等税务异常情形的,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完成相关涉税事宜处理后,再向海关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七、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在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时,需要注意的税务办理事项? 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应当先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注销。税务部门办理完成税务注销后出具清税证明,纳税人凭借清税证明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业务、简化注销流程,如果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了清税信息,纳税人可不再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 八、纳税人出口应征税货物在报关出口环节应当重点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有关条款规定,《公告》重申,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报关企业、报关人员等主体及相关人员,不得伪造、变造、买卖报关单,不得虚构出口业务、虚报货值、少报货值等。如存在上述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各相关部门依职责分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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