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抬头出口报关、收款、退税
2025-03-04
一、什么是“双抬头”报关?
所谓“双抬头”报关,指的是出口企业在填写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在“境内收发货人”一栏填写了一个单位,而在“生产销售单位”一栏中填写了另一个的单位。
也就是说:
双抬头报关是境内发货人跟生产销售单位不是同一家公司,比如境内发货人是A公司,生产销售单位是B公司。
根据《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
“境内收发货人”栏目应当填报在海关备案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名称及编码,“生产销售单位”应当填报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的名称。
注
单抬头报关跟双抬头报关的不同概念
在报关单的左上角有两个申报单位,一个是境内发货人,另一个是生产销售单位。单抬头报关是指境内发货人跟生产销售单位都是同一家公司,比如境内发货人是A公司,生产销售单位也是A公司。这两种方式就跟传统一般贸易的自营出口及代理出口相似。因此,若是自营出口,则出口企业本身既是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单位,又是在境内销售的单位,故在“境内收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栏目均应当填写企业自身。若是委托代理出口,由于境内收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不同,因此就会出现“双抬头”的情形。
二、委托代理出口是否能退税?
自营出口基本都能够满足申请出口退税的条件。但委托代理出口是否能够进行退税呢?
委托代理出口又分为两类:
一类是: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
根据商贸函〔2017〕759号文,综服企业是指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代为办理包括: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企业。
若生产企业委托综服企业出口货物,可以由综服企业代生产企业集中申报出口退税,其中生产企业为退税主体、承担主体责任,综服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另一类是:委托有进出口权的外贸企业(非综服企业)出口。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依法办理了相关登记、提供相关资料后,还是可以申请出口退税的。
注意:
委托方需要取得受托方从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简而言之,如果是委托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境内收发货人”栏目应当填写的是代理方或者受托方,“生产销售单位”栏目应当填写的是委托方,委托方均为退税主体。
不同的是:委托综服企业出口货物,可以由综服企业代为申报出口退税,而委托非综服企业出口货物,是由委托方自行申报出口退税的。
三、双抬头的出口报关单,谁收汇?谁退税呢?
答:双抬头的出口报关单涉及境内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两家公司,因此在收汇和退税方面会有特定的安排。
一、收汇方面在双抬头报关单的情况下,收汇通常是由境外买方将货款支付给出口合同上的收款方,这个收款方是境内发货人,是受托的外贸公司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具体取决于出口合同的约定以及实际的业务操作模式。二、退税方面退税的办理则根据退税主体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如果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负责退税:这些企业通常会作为出口货物的退税主体,因为它们直接与海关、税务等部门打交道,并具备相应的退税资质和流程。它们会根据出口货物的相关单证(如出口报关单、发票、装箱单等)以及退税政策的要求,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退税成功后,这些企业可能会将退税款转给境内的生产销售单位或按照双方协议进行分配。如果由境内的生产销售单位自行办理退税:这种情况下,生产销售单位需要确保自己具备退税资质,并了解退税政策和流程。它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完整的退税申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出口报关单、发票等。退税的办理过程相对复杂,需要企业具备专业的财税知识和经验。
注意事项: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和业务需求选择合适的退税模式。无论是哪种退税模式,企业都需要确保出口货物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退税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同时,企业还需要密切关注国家税务部门发布的退税政策和通知,及时调整和优化自身的退税策略。综上所述,双抬头的出口报关单在收汇和退税方面的具体安排取决于出口合同的约定、业务模式以及退税主体的选择。为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安排和操作。
四、出口报关单双抬头 ,生产销售单位如何退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