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中国·许昌发博城

今天是2025年04月27日 星期日

Categories
  • Beauty & Personal Care

2014~2025政府报告,如何看待跨境电商,如何看待保税园区?

2025-03-05

1、2014年3月5日《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开创高水平对外开放新局面。要稳定和完善出口政策,加快通关便利化改革,扩大跨境电子商务试点。

这是首次“跨境电子商务”一词出现在国家政府工作报告中。2、2015年3月5日《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推动外贸转型升级。实施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政策措施,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发展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和市场采购贸易,扩大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点,增加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数量,提高服务贸易比重。“跨境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市场采购,新外贸新方向。3、2016年3月5日《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促进外贸创新发展。鼓励商业模式创新。扩大跨境电子商务试点,支持企业建设一批出口产品“海外仓”,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进一步整合优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促进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向产业链中高端延伸。4、2017年3月5日《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积极扩大对外开放。完善促进外贸发展措施,新设12个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进出口逐步回稳。5、2018年3月5日《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着力实现合作共赢,开放型经济水平显著提升。设立13个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覆盖全国,货物通关时间平均缩短一半以上,进出口实现回稳向好。6、2019年3月5日《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加大改革开放力度,发展动力继续增强。新设一批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推动全方位对外开放,培育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促进外贸稳中提质。改革完善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扶持政策。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向中西部转移,发挥好综合保税区作用。7、2020年3月5日《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促进外贸基本稳定。加快跨境电商等新业态发展,提升国际货运能力。8、2021年3月5日《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外贸外资稳中提质。推动进出口稳定发展。稳定加工贸易,发展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支持企业开拓多元化市场。9、2022年3月5日《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外贸外资平稳发展。多措并举稳定外贸。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充分发挥跨境电商作用,支持建设一批海外仓。10、2023年3月5日《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坚定扩大对外开放,深化互利共赢的国际经贸合作。推动进出口稳中提质。发展外贸新业态,新设152个跨境电商综试区,支持建设一批海外仓。11、2024年3月5日《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互利共赢。推动外贸质升量稳。促进跨境电商等新业态健康发展,优化海外仓布局,支持加工贸易提档升级,拓展中间品贸易、绿色贸易等新增长点。12、2025年3月5日《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积极稳外贸稳外资。稳定对外贸易发展。促进跨境电商发展,完善跨境寄递物流体系,加强海外仓建设。

1、2014年对应政策文件。

  • 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2号)(9610);
  •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6号);
  • 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7号)(1210);
  •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网购保税进口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属科函【2014】59号)。
2、2015年对应政策文件。
  • 关于加强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监管工作的函(加贸函〔2015〕58号);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5〕44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6号)。
3、2016年对应政策文件。
  •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
  •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执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新的监管要求有关事宜的通知(署办发〔2016〕29号);
  •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执行跨境电商税收新政有关事宜的通知(署办监函〔2016〕37号);
  • 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5号)(1239);
  • 十一部门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16年第40号);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等1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6〕17号)。

4、2017年对应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第232号令);
  • 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探索形成的成熟经验做法的函(商贸函〔2017〕840号)。

5、2018年对应政策文件。

  • 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
  •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
  • 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
  •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
  • 关于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8年版)的公告(2018年第157号);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8〕9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关于修订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报文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3号);
  • 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接入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9号)。
6、2019年对应政策文件。
  • 关于调整扩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19年第96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石家庄等24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9〕137号);
  • 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
  • 国家邮政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寄递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国邮发〔2019〕17号)。
7、2020年对应政策文件。
  •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的通知(2020年1月17日);
  • 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4号);
  •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5号);
  • 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9710、9810);
  • 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2号);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雄安新区等46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0〕47号)。
8、2021年对应政策文件。
  •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商财发〔2021〕39号);
  • 关于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7号);
  • 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70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
9、2022年对应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6号令);
  • 关于调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等8部门公告2022年第7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鄂尔多斯等27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2〕8号);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廊坊等33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 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2〕126号)。
10、2023年对应政策文件。
  • 商务部等四单位关于印发《支持跨境电商海外仓发展有关举措》的通知(商贸函〔2023〕597号);
  • 海关总署印发《推动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署贸发〔2023〕77号);
  •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跨境电子商务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署统发〔2023〕62号);
  •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23年第34号)。
11、2024年对应政策文件。
  • 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67号);
  • 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商贸发〔2024〕125号);
  • 国家税务总局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2024年修订版);
  • 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出口退(免)税操作指引。
12、2025年对应政策文件(截止至2025年3月5日)。
  • 海关总署关于复制推广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改革措施的函(署岸函〔2025〕17号);
  • 海关总署 国家移民局 中国民航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航空口岸通关便利化若干措施的通知(署岸函〔2025〕31号)。
如何看待保税园区?保税园区,目前国内主要保税园区类型为综合保税区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二者作为国内主要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承载着传统进出口业务和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使命。截止2024年12月31日,全国共有167个综合保税区和90个保税物流中心,2024年绩效考核达标的综合保税区和保税物流中心达标率分别为53.7%、59.52%,还有很多一部分保税园区处于“达标边缘”和“边缘”。
保税园区的发展和跨境电子商务有什么联系,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递增强调又有什么关联呢?首先保税园区无论是那种类型的海关监管区,均是在海关监管下开展特定进出口业务的特定区域,享有特定政策,是便利化措施实施的重要外向型区域。跨境电子商务作为新外贸、新业态、新模式是保税园区开展业务的其中一种商业业态,是基于互联网经济和国际、国内市场需要演变而来的一种新兴业态。随着国家试点城市、综试区的设立,及海关总署等相关监管单位的监管性规定和支持性政策的发布,跨境电子商务在全球贸易中的重要性日益增长。跨境电商是国际贸易的有生力量,跨境电商进出口企业数量超过12万家,按照海关总署的初步统计,2024年度全国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达到2.63万亿,同比增长10.8%。跨境电商作为贸易形态是纳入国家贸易统计范畴的。2023年6月,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跨境电子商务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署统发〔2023〕62号),明确跨境电子商务统计对象为主要境内电商平台企业、电商服务企业和电商卖家企业。纳入统计的跨境交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与境外的企业或个人之间的交易。统计金额是经海关跨境电子商务管理平台的进出口值:指按照监管方式跨境直购(代码9610)、网购保税(代码1210)、网购保税A(代码1239)、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代码9710)及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代码9810)向海关申报的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金额。上述监管代码所涉及的跨境电商路径就是需要经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或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来完成的,也就是经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或快递类监管作业场所完成的跨境电子商务的申报、核放、离入境是属于国家贸易统计的,也是纳入海关总署跨境电商统计的数据。跨境电商作为新兴业态和国家大力支持创新的新业态、新模式,其目前在国内的比重在逐年增长,也是保税园区高水平发展创新外贸的必要方式之一,这也就是现阶段保税园区的发展离不开跨境电商的现状。保税园区的发展是多业态、多模式、多路径,跨境电商作为必要的业态之一,也是拉动多企业集聚,多产业转型的核心业态。跨境电子商务的每一个单据都需要多个企业的配合,作为拉动型的产业,跨境电商的发展可以更好地促进保税园区的业态发展,促进保税园区更高水平的对接国际准则,促进全球经济的创新发展。通过12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可以看出,跨境电商作为创新业态,是国际贸易发展中的有生力量,是保税园区高水平发展的有生力量,也是国家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有生力量。保税园区扩展新兴业态,应更好地重视总体运营,从运营角度更好地促进产业发展,园区发展和企业发展。以更好地创新理念,更高地技术工具,更优地营商服务环境,促进全国各地方保税园区的积极发展,促进全国跨境电子商务的综合发展。